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694号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微明(LIWEIMIN),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NCD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大田广域市儒城区techno2路14-1,34015,NCD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申雄澈(SHINWOONGCHU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NCD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2019年8月28日,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