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497号之一 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庄建华,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祈钦村祁家**/div> 法定代表人:蒋华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祈钦村祁北队div> 法定代表人:张鑫发,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