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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497号之一
案件名称2497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497号之一 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庄建华,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祈钦村祁家**/div> 法定代表人:蒋华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祈钦村祁北队div> 法定代表人:张鑫发,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百世芬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市百视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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