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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嫩江县永明智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11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嫩江县永明智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嫩江县永明智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民初10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永明智能手机行,经营场所嫩江市嫩兴路。

经营者,管永明。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县永明智能手机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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