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18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义坤,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张雷诉被告杨义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张雷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