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1070号原告:谢显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
被告: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谢显春与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被告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显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显春负担。
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