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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显春与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71070号
案件名称谢显春与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显春;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1070号原告:谢显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

被告: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谢显春与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行路分公司、被告杭州拱墅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显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显春负担。

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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