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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小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02民初737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小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费小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737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小弟,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小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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