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41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唐先康圣日用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经营者:周广胜,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唐先康圣日用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14日,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