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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铭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执恢91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阳县铭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平阳县铭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49号小样青年社区G室-01。

法定代表人:颜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阳县铭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陈交大村家和花苑第2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宋贞亮,该公司总经理。

厦门麓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铭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铭豪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10日,申请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阅了被执行人铭豪电子科技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查明了该公司股东是二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各2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14日,申请人提出的被执行人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019年9月25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0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铭豪电子科技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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