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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50号
案件名称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50号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75540806A。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巿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1388号金融中心1106室。

法定代表人:钱斌。

被告: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巿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桂。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美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祥顺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更为“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23日,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齐河承泽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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