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54号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石静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富贵、张欣,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王淑桢,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淑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