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803号原告:史改云,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优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被告:李晓红。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南阳优越商贸有限公司、李晓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史改云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