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462号 原告:魏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二区13幢3单元二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孙剑。
被告:孙剑,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诉被告义乌市爱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俊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