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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台州黄岩吉珂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788号之一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台州黄岩吉珂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台州黄岩吉珂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788号之一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黄岩吉珂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余家屿村83号。

法定代表人:胡星星,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方山下村印山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台州黄岩吉珂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康丰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夏炳异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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