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49号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昌工业区第四栋宿舍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黄晓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同,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炼,男,汉族,1992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系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材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2栋西10层1-7轴35室。
法定代表人:黎汉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极联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1××××.1,名称:数据线)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