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13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阮能林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玻璃围五巷15号玻璃围五巷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XG。
经营者阮能林,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