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执4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方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华茂学府一号A座18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方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方河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