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2执907号之一被执行人:薛成来,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在押。
被执行人薛成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津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薛成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薛成来未履行义务,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薛成来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执行人薛成来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薛成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薛成来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