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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成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执907号之一
案件名称薛成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薛成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2执907号之一被执行人:薛成来,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在押。

被执行人薛成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津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薛成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薛成来未履行义务,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执行。

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薛成来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执行人薛成来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薛成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薛成来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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