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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家乐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48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家乐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家乐隆超市;江玉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阳区家乐隆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

经营者:江玉振。

被执行人:江玉振,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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