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72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琛琛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地中心1幢商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B40D0L。
经营者:宋利,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琛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