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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8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31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1-3幢5-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XQQ5W70。

经营者:王慧蓉,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真辉鞋类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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