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7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裕盛,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裕盛、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以其与被告蔡裕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2.47元,减半收取计566.24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黄志成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张柔凤书记员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