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神农胶泥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孙高杰。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神农胶泥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孙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怀府西路鸿建全网通手机卖场店,经营地沁阳市怀府西路。
经营者:李建忠,男,汉族,1973年7月2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沁阳市怀府西路鸿建全网通手机卖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