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6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筒街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臭桂鱼干货批发部,住所地合肥市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国际物流园内副食品交易中心B6栋15号。
经营者:汪永法,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绩溪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臭桂鱼干货批发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