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33号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10号6号楼3单元2层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京回阁二力涮锅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颖河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东。
经营者:高俊辉,男,1983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玲,河南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京回阁二力涮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