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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瑞禧鑫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宁01知民初1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瑞禧鑫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瑞禧鑫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知民初10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糖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瑞禧鑫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314号。

经营者:赵毅,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瑞禧鑫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慧琴 审判员  杨 玫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紫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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