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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伦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刑更6272号
案件名称施伦会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伦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272号 罪犯施伦会,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8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伦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5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伦会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施伦会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施伦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伦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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