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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国兴与郑州诚信电动车塑件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蔡国兴与郑州诚信电动车塑件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国兴;郑州诚信电动车塑件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63号原告:蔡国兴,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住江苏省无锡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胜,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郑州诚信电动车塑件批发商行。

经营者:徐冉升。

原告蔡国兴诉被告郑州诚信电动车塑件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蔡国兴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国兴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蔡国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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