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辖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小芬,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格罗斯特郡GL519NW切尔腾纳姆鲁宁60单元(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IMONCALLANDER,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小芬因与被上诉人DKH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DKH零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752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侯小芬上诉称: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只能依据法律或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无依据表明一审法院适用的依据“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属法律或司法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并无立法权,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为优化审判资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效,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结合浙江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瑞安市人民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侯小芬住所地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DKH零售公司选择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侯小芬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