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4民初2412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孕婴乐百货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乐三路314号首层1-4A-H4-50.8M-C-H之一卡。
经营者:罗丽。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海区孕婴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海区孕婴乐百货商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