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626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杜杰五金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6幢9号。
经营者:刘宜元,男,1964年12与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杜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治能 审 判 员 王韩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