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621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2019年10月10日撤销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2019年10月10日委托代理)被告:东莞市长安建乐百货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角新居路40、42号。
注册号为441900603077546。
经营者:邹贵芳。
关于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建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