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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选影、陈炳界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刑终298号
案件名称聂选影、陈炳界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聂选影;陈炳界;陈站;聂映洪;章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刑终298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选影,男,1976年6月2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涛,贵州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炳界,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5月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05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郭小坤,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站,男,1994年9月8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4月1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聂映洪,曾用名聂应洪,男,1991年1月4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4月1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章松,曾用名章小英,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选影、陈站、聂映洪、陈炳界、章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黔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选影、陈炳界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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