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2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伟,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7B。
法定代表人:倪荣庆,执行董事。
上诉人李燕伟因与被上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60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经营“易贷易借平安贷”等微信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小程序提供在线借贷及相关金融服务,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案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前述规定,被上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