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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彩虹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执93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彩虹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彩虹百货商店;张清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彩虹百货商店,住所地莱州市。

经营者:张清正。

被执行人:张清正,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5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执行费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1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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