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40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修道花园三楼圣马丁巷80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金城路天齐庙商城。
法定代表人:史延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飞,男,系高唐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高唐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