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7800号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于田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度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5号之2负一层,35号之2-7首层,35号之2第2-4自编第贰层226A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浩华。
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度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