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6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万通百货文具量贩,经营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经营者:周花存,女,汉族,1965年2月6日,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万通百货文具量贩(经营者:周花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以双方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