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487号原告:林水明,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康苑A栋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4。
经营者:闫晓华,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河南省开心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豆门乡贾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2。
法定代表人:刘余良。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闫华设计工作室、河南省开心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37××××.X)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水明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
原告林水明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6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