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9437号 原告:苏蕾,女,汉族,1988年6月2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淑珍,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欢,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熊猫有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栋7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谭宗君。
原告苏蕾与被告成都熊猫有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苏蕾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苏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