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64302号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北侧北京市大兴区便民商业体系规划发展管理中心内2幢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乐,男,汉族,1957年2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栓,刘小乐之子,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美世洁公司)与被告刘小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美世洁公司以与刘小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世洁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