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45178号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蒲裕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郭连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1313-1317。
法定代表人:赵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瑞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宏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善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敏、搜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善瑞公司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以及人民网、凤凰网、新浪网、天涯网、南方新闻网连续三天刊登致歉声明。
事实和理由:“北星脊柱梳理”系由郭连芳创造并运营的致力于脊柱健康的保健器械品牌及公司名称。
郭连芳发明的有氧脊柱被动运动理疗器(脊柱梳理床)于2004年4月获得国家专利,并提出“脊柱梳理”这一概念;
2005年获批为国家准字号医疗器械。
2006年郭连芳投资注册成立“吉林省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北星公司)”,后产品通过科技部科技成果鉴定并获得奖项。
2014年8月,吉林北星公司申请注册第28类“北星脊柱梳理”商标,2015年10月获得批准后于2017年9月转让给原告。
原告成立于2014年,致力于脊柱梳理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现已有近2000家脊柱梳理床服务机构,遍布全国及海外,“北星脊柱梳理”作为企业名称与品牌已家喻户晓,在全国范围内均有知名度和影响力。
搜狗公司运营的搜狗网站以“北星脊柱梳理”作为关键词,在搜索结果列表页面区域第一位出现“北星脊柱梳理湖南善瑞专注脊柱梳理八年”,点击该搜索结果链接,直接跳至善瑞公司官网,业务为销售脊柱护理产品及推广加盟合作。
善瑞公司位于长沙市,从事脊柱护理设备生产及加盟店推广,与原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将原告拥有专用权的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用作搜狗推广的关键词,误导消费者以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给自己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给原告的合法经营造成困扰和损失。
搜狗公司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推广内容,二被告的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善瑞公司辩称:网站搜索存在多种匹配方式,搜索“北星脊柱梳理”时,共有三家市场主体,我公司广告信息中正好有关于脊柱梳理产品的描述,故出现在搜索结果中。
脊柱梳理是专门的行业项目名称,公司购买竞价的是“脊柱梳理”关键词,可能因失误使用了“北星”字样,但不是故意使用,没有故意实施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
我公司官网页面中未使用任何原告商标或名称字样,一般消费者进入网站后可分辨出不是原告的产品。
现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经让消费者出现警惕性,注意和审核广告,故不易产生混淆和误认。
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脊柱梳理行业用户较少,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小,我公司没有因此获利,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被告搜狗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平台和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方,不是内容提供者,对内容没有实质审核义务。
选择和添加关键词是用户的行为,不仅量大且实时变动,技术上难以一一审核。
原告的注册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具有高知名度,不足以让我公司对将“北星脊柱梳理”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搜狗搜索建立自己的保护词库,并对侵权行为提供了投诉通道。
我公司在收到起诉后断开了连接,将原告相关的关键词加入保护词库。
综上,我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14年成立,2017年取得吉林北星公司转让的28类第15218640号“北星脊柱梳理”文字商标,致力于脊柱梳理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现有近2000家脊柱梳理床服务机构,遍布全国、港澳台及韩国、俄罗斯等二十多个国家。
该项目多次获得业内奖项,“北星脊柱梳理”作为企业名称与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9年3月21日,原告申请公证,证实登陆搜狗公司运营的搜狗网,以“北星脊柱梳理”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列表第一位的内容为“北星脊柱梳理湖南善瑞专注脊柱梳理八年”,点击该链接直接跳至善瑞公司的官方网站(www.srll365.com),经营内容为公开销售脊柱护理产品及推广加盟合作。
原告公司的内容排列在第五位。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00元。
原告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情况说明、荣誉证书、(2019)辽诚证民字第681号公证书、(2017)商标异字第17444号《第15717275号“北星脊柱梳理BEIXINGSPINALCARD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部分加盟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和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被告对获奖荣誉等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亦不认可加盟协议的证明目的,表示原告提交的三份销售协议不能证明其在全国的销售广泛,协议名称和内容均是销售协议并非加盟或授权协议。
原告表示其他协议均内容相近,故只提供三份作为代表,协议内容包括培训和服务,性质为加盟模式。
搜狗公司同意善瑞公司的意见,表示系善瑞公司提交了涉案关键词,故查询结果中排列靠前,并标注了“广告”字样。
善瑞公司未提交证据,搜狗公司提交内部邮件和搜索结果截屏,以及网站设置的投诉途径页面截图,证实其收到起诉后已经断开链接、将涉案关键词加入到商标保护词库,其网站设置了明确的投诉和维权途径。
原告表示搜狗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善瑞公司对搜狗公司的证据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公司名称为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北星脊柱梳理”商标专用权,该内容中的“脊柱梳理”为行业用语,“北星”为其具有字号性质的标识,与“脊柱梳理”一并使用,因原告及所受让品牌企业的长期使用行为,使该名称具有显著性,在脊柱健康行业形成一定影响力,并通过注册商标进一步得到加强。
原告与善瑞公司的经营内容均为销售脊柱护理产品及推广加盟合作,双方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善瑞公司在搜狗搜索的推广中使用“北星脊柱梳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搜索该内容时,该公司的官网链接排列在第一位。
被告的名称与“北星”无关,其无法解释使用该关键词具有正当理由。
该搜索结果中的文字为“北星脊柱梳理湖南善瑞专注脊柱梳理八年”,被告网站内亦无“北星”字样,其涉案使用方式并非商标性质的使用,其目的是使搜索原告公司或商标名称的网络用户直接点击进入被告网站,其中部分用户可能发生购买行为。
上述行为产生了减少原告网站用户,增加被告自身网站用户的可能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属于原告诉请之一的侵犯商标权行为。
现被告已停止上述行为,原告要求其在网站及报刊消除影响,因其竞价推至搜索结果首位的网站内容中无“北星脊柱梳理”字样,并不使点击进入的用户将两网站实际混淆的结果,故其行为的结果系使原告产生利益损失,并不能对原告构成不良影响。
本院对原告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所诉赔偿数额较高,被告因其上述不正当行为获益的数额现不能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亦无法确定。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名称、商标实际的影响力,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和主观故意程度,双方的经营规模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其因诉讼发生的合理支出,亦酌予认定支持。
搜狗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涉案关键词由善瑞公司选择和添加,原告的商标及名称尚未达到搜狗公司将其收入保护词库予以加重保护的情形,原告发现侵权后亦未通知搜狗公司予以处理,搜狗公司在收到起诉后断开了连接,并将原告相关的关键词加入保护词库,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沈阳北星脊柱梳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长沙善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