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68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达英发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律点公司)诉被告北京农达英发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简称农达英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律点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农达英发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律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农达英发汽车装饰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