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707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