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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7595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葛全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59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葛全胜,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立汤路30号71号楼3层325-1。

法定代表人:葛全胜,无具体职务。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全胜、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全胜、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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