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59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葛全胜,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立汤路30号71号楼3层325-1。
法定代表人:葛全胜,无具体职务。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全胜、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全胜、北京尤尼凯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