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民初369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
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教育局。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回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