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08号原告: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第三工业区19-2栋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先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第六工业区方兴科技园B区2栋楼A区。
法定代表人:许统弟原告深圳市随从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格先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