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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祝祥勤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04执994号
案件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祝祥勤商标行政管理(商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祝祥勤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同),住所地泸州市马潭区龙南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2MB1506193Y。

法定代表人:冯智,局长。

被执行人:祝祥勤,女,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祝祥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龙工商质监处字(2018)5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义务,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目前被执行人尚欠罚款金额61008元及滞纳金,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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