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33号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水泉路33号厂房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R。
法定代表人:王权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苏仁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北元征科技园一号楼4楼1412、1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H。
法定代表人:刘燕。
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苏仁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锐达电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