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余乃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丽,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汾市尧都区惠洁隐形纱窗厂。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大桥西。
经营者:郭点点,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遵廷,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鲲,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住天津市河西区,由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惠洁隐形纱窗厂因与被上诉人马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2018)晋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惠洁隐形纱窗厂以与马慧军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惠洁隐形纱窗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惠洁隐形纱窗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5元,由上诉人临汾市尧都区惠洁隐形纱窗厂负担3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