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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34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初2346号 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彩瓷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前湖埭村。

法定代表人:郑玉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岛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虎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赛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06××××.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赛虎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设备及工具;

3.被告赛虎公司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4.被告赛虎公司赔偿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5.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2月5日申请了名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结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7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06××××.0。

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淘宝公司的网站上销售了由被告赛虎公司生产的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经比对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和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

被告赛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用户提供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应与被告赛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赛虎公司未到庭,也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淘宝公司仅提供商品服务的平台,并非实际经营者;

第二,被告淘宝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以及事后注意义务,已经将相关产品的链接及时删除,并采取必要措施。

综上,被告淘宝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包括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文件、专利收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深证字第123871号公证书以及公证费发票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告淘宝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沪7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淘宝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就涉案专利与案外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过纠纷,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7、4244号公证书,原告对该部分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证明被告淘宝公司业务经营内容的真实体现,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于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2017)浙钱杭证内字第4243号公证书,原告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被告淘宝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对于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卖家身份信息和商品删除截图,原告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被告淘宝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被告赛虎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7月1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06××××.0。

2017年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初步结论认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案案外人的请求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该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权利人将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述动触头通过压簧与平衡架相扣”补录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包括外壳、输入端、输出端,接通机构和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入端通过接通机构与输出端相连,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机构一侧,用于在漏电或过流时将接通机构断开,所述接通机构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和开关装置,开关装置控制动触头和静触头的接触离合,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述动触头通过压簧与平衡架相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平衡架下方装一复位压簧,复位支架与手柄支架通过复位支架轴相穿连接在一起,手柄通过手柄轴套入手柄支架,手柄通过U形轴和压板相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脱扣机构包括脱扣线圈和衔接,脱扣线圈驱动衔铁运动,所述衔铁的一段对准复位支架。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轴上套设有手柄扭簧。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一侧设置有测试按钮,用于测试接通机构有无故障。

”上述决定书决定:宣告201320067600.0号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案中,原告要求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本案保护范围。

2017年8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臧君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臧君威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网址为××的页面,搜索“赛虎电气”后,点击“赛虎电气漏电保护开关器柜空调热水器专用漏电保护器2P32A漏保”对应的链接,完成相关产品的下单以及购买。

整个过程均有截图以及打印。

为此,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深证字第119052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臧君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臧君威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从快递员处签收并取得了包裹一个(该包裹上粘贴的快递单号为“2875683799”)。

之后,臧君威使用公证员的手机对收取的包裹的外观进行拍照,现场拆封拍照后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封装,并加贴公证处封条进行封存。

整个过程均有拍照以及打印。

为此,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深证字第123871、123872号公证书。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以及产品实物中均明确标明“赛虎电气”以及“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字样,同时,标明了被告赛虎公司的厂址以及服务热线。

2017年7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7)浙杭钱证内字11637号公证书,证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17年3月6日颁发给被告淘宝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与前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7)浙杭钱证内字424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淘宝公司在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要求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同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7)浙杭钱证内字424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淘宝公司的《淘宝规则》中明确将出售假冒商品和不正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为违规行为,淘宝将对会员所发布的侵权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被告淘宝公司对于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了实名制审核。

被告赛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低压电器、漏电开关、墙壁开关、插头、插座、电线电缆、气动元件、照明灯具、电子元件、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自动化设备、防爆电器、电力金具、配电箱、锁具、紧固件、塑料件制造、加工、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被告淘宝公司已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删除。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32006××××.0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诉请和庭审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若侵权成立,各被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原告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5。

被告赛虎公司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和比对的权利。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一致,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院认为,经现场拆封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外包装中明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赛虎公司,被告赛虎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对该事实予以反驳,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赛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赛虎公司停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诉请,因淘宝店铺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与被告赛虎公司之间是否为同一主体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设备及工具的诉请,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淘宝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淘宝公司,应当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但本案中网络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被告淘宝公司不应承担对专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赛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为维护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赛虎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本院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到下列因素: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含量;

2.被告赛虎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

3.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被告赛虎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067600.0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3382元,被告乐清市赛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王佳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梁丹 ?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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